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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8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因租房事宜与房东瞿某发生争吵,瞿某内弟瞿某1闻声来到现场,与尹某发生打架,过程中尹某用匕首将瞿某1左侧胸部扎伤。经淇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瞿某1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同时提供了证人瞿某、张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瞿某1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办案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姚律师辩护称,在本院审理期间,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且被告人尹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本案犯罪情节已经真诚悔过、自愿认罪,并且取得了被害一方的谅解,建议对尹某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