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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指征行人工破膜发生急产,致新生儿脑性瘫痪五级伤残
发布日期:2019-06-30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产妇因宫内孕35+2周,先兆早产,妊高症,妊娠合并糖尿病入院自然分娩,给予人工破膜发生急产。新生儿脑性瘫痪致双下肢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构成五级残。xx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同等因果关系。2019年1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卢某某医疗费等损失450351.8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脑性瘫痪,五级伤残,人工破膜,急产
一.引言
行人工破膜无指征导致急产,造成新生儿脑性瘫痪五级残,从而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卢某某与xx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984民初1933号”。
二.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4日产妇因“孕8月、见红6小时”入院,诊断:宫内孕,35+2周,G3P1,LOA,先兆早产,妊高症,妊娠合并糖尿病。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告知相关风险并取得同意签字,后给予试产。在xx市医院分娩产下一女婴即原告卢某某。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2月3日,原告卢某某在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出院诊断记载: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头皮血肿、早产儿、新生儿低血糖症、心肌损害、低钙血症、右侧顶叶出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感染性肺炎、卵圆孔未闭。
三.裁判结果
产妇在在被告xx市人民医院分娩过程中,经x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xx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被告xx市人民医院应就其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卢某某的住院医疗费等损失900703.73元,应由被告按过错责任承担900703.73元*50%=450351.86元。2019年1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卢某某医疗费等损失450351.8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2013年1月14日,产妇因怀孕生产在被告处检查并住院,后产下一女婴即本案原告,原告出生后出现缺血、缺氧症状,后经诊断原告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至今一直治疗。2017年原告在北京看病时得知原告病情系在被告处生育时因被告医生手术时操作不当所致,被告医生在给吕某接生时存在医疗过错,后经向被告协商未果,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二)医方辩称:被告xx市人民医院辩称,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过错,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赔偿。
(三)医疗鉴定意见:产妇因宫内孕35+2周,先兆早产,妊高症,妊娠合并糖尿病入院自然分娩,给予人工破膜发生急产。被鉴定人生后入儿科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新生儿脑性瘫痪致双下肢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构成五级残;致轻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构成八级残。xx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同等因果关系。
(五)法院观点:本案产妇产程进展顺利,行人工破膜无指征导致急产;临产时无胎心监护记录,无客观证据证明胎儿宫内没有发生呼吸窘迫;被鉴定人出生后无呼吸,同时医方称被鉴定人“发生肩难产”却无相关记录,病历中未见到血糖、尿蛋白等检查报告,无胎心监护图,医方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产妇入院诊断为妊高症、妊娠合并糖尿病,提供孕期正规产检记录,被鉴定人35+2周出生体重3940g-4110g偏高,说明孕期血糖控制不理想。自身原因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有一定相关性。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产后羊水栓塞导致产妇死亡,医患双方均需足够警惕。2.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3.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4.“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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