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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卖家欺骗买家贷z款金额算违约吗?
发布日期:2019-06-2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卖家故意夸大房屋目前的贷z款金额,要求买家超出贷z款金额支付首期款,买家出于安全考虑拒绝支付的,不应视为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的真实欠贷金额为70万,其却对买家称欠贷140万,要求买家在卖家取得提前还贷申请书时支付140万首付。后买家发现后拒绝支付,并怀疑提前还贷申请表是否为银行工作人员签署。一审法院认为买家构成违约,判决没收定金。二审法院改判,认为买家的担心合情合理,改判退还定金,互不担责。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王某与卢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应在收到银行提前还贷通知后,在银行通知预约扣账日或之前,将首期楼款140万元转入卖方贷z款账户,但从卢某一审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提前还贷/还清申请表)》来看,其仅需要提前清偿银行70万元,对首期款超过银行提前还款金额且存入其还贷银行账号的约定,卢某并未向本院作出合理解释。而对在前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提前还贷/还清申请表)》签署“同意扣款”四个字的吕姓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二审亦表示无法确认该吕姓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是于王某、卢某、中介人员共同在场时签署,王某二审亦抗辩其在此后询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时,该行称并不存在该吕姓工作人员。在此情况,王某提出其认为存入扣款款项140万元存在巨大风险而要求卢某严格按合同约定出示银行同意提前还贷通知,其才同意存入与符合一般正常人应具有的防范意识,一审以王某不同意付款即认为其构成违约欠妥,本院予以纠正。至于此后双方另行协商的资金托管方式,并非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因王某不同意而协商不成,亦不应认定其已决意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再此后,因双方协商不成,卢某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而本案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卢某双倍返还定金,亦是以解除合同为前提,亦包含了要求返还定金200000元的诉求,故,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因双方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损失,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为避免诉累,涉案合同解除后,本院判处卢某应返还王某已付定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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