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 要: 本文探讨了企业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以及企业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揭示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 护工作中存在某些误区,并相应地提出对策及采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手段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竞业禁止、综合保护
本文拟就如下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商业秘密 的涵盖范围是哪些;二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在哪里;三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
一、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
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定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 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具体可分为:
(一) 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 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二)配方工业配方、 化学配方、 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 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三)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四)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五)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以上所述的几种情况,只是商业秘密中常见的一些类型。也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 “信息”, 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要求的, 都是商业秘密。
二、 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作用
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例如专利相比有何不同。
(一)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
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 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 “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即使某些技术成果适合获得专利保护, 但在我国现行状况下,由于经济刚起步、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而要得到专利保护的前提就是专利技术信息的公开,这样导致你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为人熟知。一旦发生侵权,企业有可能并不知晓、也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迟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由此支出的时间、精力、金钱却是大量的。当然我认为最合适的保护方式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结合。这项工作需要技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共 同参与。
(二) 期限优势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 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 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
(三) 地域优势
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 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 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四) 保密优势
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
三、 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
(一)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
1.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
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 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 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 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对“三性”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指该项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价值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 利益或竞争优势;所谓保密性,就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 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对“三性”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 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
2.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
此类企业我认为是犯了“自大狂”的毛病, 对其企业本身 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为保护其所谓的“商业秘密”,将会增 加多少的成本负担。我相信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肯定 是比较少见的,就不加分析了。
(二)由于以上失误带来的后果
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
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3.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举证不能。
4.由于举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 5.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