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如何确定和进行?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至第26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般来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第24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