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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购政策,定金可以退吗
发布日期:2019-06-18    作者:陈旺律师

今天我们这个案例的当事人唐先生是浙江人,在海南工作。唐先生应在佛山生活的朋友邀约,来到佛山玩了几圈,偶然中看中了佛山市禅城区一个楼盘的房子。经过几次的观察,唐先生对这套房子是越看越中意,销售人员便抓住这个机会向唐先生热情的推销该房子怎么怎么好,交通多么便捷,升值空间多么大,现在不买一两年后肯定会后悔的等等。唐先生向销售表示,他非常想买,但是他不是佛山市民,也不在佛山这边工作,没有买社保,这也不能买呀!销售回复,如果唐先生真心想买的话,可以先签订认购书,再买12个月的社保,买满12个月的社保的时候可以过来网签。不会有什么风险的,你可以放心,只要你的社保能够补缴完12个月,我们就可以顺利完成备案和过户的手续。唐先生听到这样信誓旦旦的保证后,更加心动了,按照销售的要求签订了《认购书》,并立即支付了定金8万,之后按照认购书的约定按时支付了第一期首付款、装修定金、装修首期款共计70多万。
  这个案例和我们团队接触过的许多案例情况基本一致,比如《开发商承诺帮无购房资格者成功买房》一文(在陈旺律师网-律师文集页面可以查阅),其实销售人员向购房者推销房子的策略都差不多,只要是遇到稍微有些意愿购房的,销售都会好好把握住机会,向他们积极推荐并试图打消购房者的一切疑虑。我们的当事人唐先生刚好就中招了!
  限购政策在一线城市或热门城市比较盛行,比如北京、上海、广州、中山、佛山等城市。限购政策就是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作出限制,如佛山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0号):一、继续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可知,以唐先生目前的情况,没有购房资格的他即使在签订认购书后补缴满了12个月的社保,其也根本不能在佛山成功买房。因为在网签备案的时候,相关部门需要进行限购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购房资格核验机制,对购房人提供的购房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全覆盖核验。
  2018年10月,唐先生联系上我们团队,来到律所向陈律师咨询像他这种情况购房是不是存在很大风险,想要和开发商解除合同,拿回交付的房款可不可以?接着其详细地讲述了整个购房经过,并提供了相应的材料让我们查看。陈律师认为该开发商明知唐先生是限购对象,仍然与唐先生签订认购合同,开发商是存在过错的,开发商与唐先生之间的合同最终因为限购政策而无法实际履行,开发商应该退回唐先生交付的房款。唐先生表示,其已经和销售人员沟通了很多次要求他们退回房款,但是对方态度很坚决,如果我不按时支付剩余的房款,我就构成了违约,钱不会退,房子也会另外出售,希望我们团队能帮他拿回这些钱。
  陈律师评估了案子的复杂和困难程度后,我们团队接下了唐先生这个案子,并迅速起草一份律师函寄给开发商,指明在整个购房交易中,开发商存在的违规行为,并要求对方立即退还房款,否则我们将会启动诉讼程序,给双方增加不必要的诉累。经过团队和开发商的艰难交涉,最后开发商同意退回唐先生的全部购房款,随后我们便陪同唐先生一同前往办理退款手续。
  借此案例也是想提醒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却仍认购房子,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没有购房资格买房存在极大的风险,不要到最后浪费了大量时间、人力,购房仍不能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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