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交通事故赔偿 伤残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 误工费 护理费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8日,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高某严重受伤,两车受损。本次交通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高某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23050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起交通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律师解析】
姜超律师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伤情是否可以构成伤残?2、误工费及护理费是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3、若构成伤残赔偿标准?
本案的证据焦点在于:1、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证明原告构成十级伤残。2、原告举证房产证明、居委会居住证明、劳动合同来证明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