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的,应当由责任方赔偿受害方误工损失。
第一、误工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的,对于误工时间保险公司一般会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证明来确定误工时间。但是如果最终没有协调好,需要受害人诉讼的,对于误工时间,一般是受害人申请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对误工时间进行鉴定,来最终确定误工时间。
第二、误工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法官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举证:1、劳动合同2、单位出具的误工减少收入证明3、银行工资打卡记录4、误工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纳税证明。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举证1、从事相关行业的证明,比如资质证件、工作证明等。2、居住证明,比如房产证、社区居委会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来证明收入来源于城镇。总而言之,误工费的赔偿,最重要的在于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