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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才产
发布日期:2019-06-06    作者:赵双剑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存在这样的规定,但这里其实并不是首次规定,早在先前的立法中就有这说法了。另外,“不分或少分”的说法其实不准确,而应该是因过错给给予对方赔偿。此外,过错的种类是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或立法确定规定了的,比如不忠、家暴等等。而这次司解提到的,是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怎么办,比如一个最经典的例子就是“女的外遇去开房,结果正好遇到自己丈夫和情妇走出来……”,这种情况下是双方都拿不到赔偿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如果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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