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外国客户的委托定牌加工出口到国外的产品,为何会被告商标侵权
以案说法
原告A公司于中国在第18类行李箱、旅行袋、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图形商标(彩色格子)。该注册商标经过原告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案外人B公司在厄瓜多尔注册申请了类似的彩色格子商标,并委托C公司生产手提包出口至厄瓜多尔。C公司在申报出口该产品至厄瓜多尔时被上海海关查扣。A公司认为,C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B公司于中国无正当商标权,且A公司商标的知名度高,C公司未尽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具有过错,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律师提醒
国内加工企业在接受国外客户委托生产的订单时,不能一味为了获取订单而忽视对境外委托人提供的境外商标的必要审查。该审查包括要求境外委托人提供商标注册、商标授权书。另,国内加工企业亦应当与境外委托人签署书面的代工合同,将该侵权风险转嫁给境外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