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进行投资后,由于某些股东自身原因无法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股东能否申请公司解散同时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收回投资?
一、基本案情
2018年,甲乙共同设立A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持有A公司80%的股权;乙出资10万元,持有A公司20%的股权,乙担任监事一职。
公司经营期间,由于甲乙之间分歧巨大,A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僵局,甲以乙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散A公司,并限甲乙共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甲起诉被告主题错误且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不能一并起诉,故驳回甲的起诉。
三、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第二条的规定明确了清算程序独立于解散诉讼,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出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本安中,甲以A公司股东乙为被告,显然被告的主体不符,故甲应以A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