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和受赠与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配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甲起诉称:我和被告于2003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位于A市C区Z镇XX楼的营业房归我所有。该房屋应于2007年12月31日登记于我名下,现被告拒不配合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位于A市C区Z镇XX楼的营业房归我单独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谢女士未答辩。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2月21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离婚协议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母亲将位于A市C区Z镇XX楼购有门面赠与给男方,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归男方所有…位于A市C区Z镇XX楼的门面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胡某甲。该产权证的附注部分载明:1、2007年10月继承胡大叔25%的产权;2、2007年10月马大叔赠与25%的产权;3、2007年10月通过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取得胡某乙50%的产权。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填发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四、法院判决
位于A市C区Z镇XX楼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胡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原告胡某甲自愿负担。
五、律师点评
离婚析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讼争的房产的产权人登记为原告的时间为2007年12月,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系受到欺诈、胁迫所致,故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应为原告胡某甲。被告谢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