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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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房屋征收中,有一个重要环节,那就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根据目前的征收法律规定,估价机构经实地查勘后,出具初步评估结果(该结果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估计机构会出具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由征收事务所送达被征收房屋的签约代表(私房签约代表是产权人,公房签约代表是承租人)。
许多人对评估报告不重视,收到报告后也不会仔细查看。殊不知,评估报告上记载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部位、面积、价格等重要要素,是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重要证据。因此,收到评估报告后,应仔细查看,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申请复核。
根据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文件的规定,被征收户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收回原评估报告,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被征收户对复核结果仍持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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