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资料:妨害司法罪
发布日期:2019-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罪名
一、伪证罪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律拟制: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成立窝藏、包庇罪。但对于公安机关查处其他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时,为被查处者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主体:本犯(包括共犯)以外的人,即本犯不构成赃物犯罪。
2.行为对象: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赃物(狭义的赃物),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犯罪工具不是赃物。其中的“犯罪”是指可能获取财物的犯罪(不限于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但伪造的货币、制造的毒品等,不属于本罪的赃物(持有者可能成立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广义的赃物),如收受的贿赂存入银行后所获得的利息,利用走私犯罪所得投资房地产所获取的利润。
(3)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限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窝藏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窝藏盗窃得来的尸体的,属于窝藏赃物。
(4)存在“他人的犯罪”:法律 教育 网
其一,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本犯,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所取得的财物,属于“犯罪”所得;但窝藏等行为不可能妨害刑事司法活动的,不成立犯罪。
其二,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数额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但行为成立值得处罚的未遂犯的,其获取的部分财物属于犯罪所得。
其三,数人单独普通盗窃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窝藏者总共窝藏的数额超过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的,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如本犯成立值得处罚的未遂犯,则窝藏者成立本罪。如果窝藏、转移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财物(本犯成立犯罪)的,成立本罪。
其四,犯罪人取得赃物后死亡的,该赃物仍然属于“犯罪所得”。
其五,所盗财物通过改装等与原物丧失了同一性的,本犯赃物销售后所得到的现金,本犯将所盗的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5)他人的犯罪应当是已经既遂或者虽然未遂但已经终结的犯罪。行为人在本犯既遂前故意参与的,成立共同犯罪。
3.行为内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
4.责任要件:故意。行为人不知是赃物而保管的,不成立犯罪;但知道真相后继续保管的,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犯罪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5.行为人将替本犯窝藏的赃物据为己有的,构成赃物犯罪,不成立侵占罪。诈骗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成立诈骗罪。
学说一:否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即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赃物(《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
学说二: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即不追缴善意取得的赃物(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
例 1.案例:
(1)甲将自己的盗窃的赃物隐瞒真相向乙出售的。
(2)代为销售赃物的甲,隐瞒真相向乙出售赃物的。
(3)甲明知是他人犯罪的赃物而购买的。
2.结论:
根据学说一,(1)中甲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2)中甲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3)中甲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出卖者不成立诈骗罪。
根据学说二,(1)(2)中的甲不成立诈骗罪,(3)中甲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出卖者不成立诈骗罪。
五、脱逃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普通罪名
一、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四、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