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从法律上相关规定去理解1、过去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代,由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常都是由拆迁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而拆迁公司是民事主体,不是政府及其部门,签订的协议不具有行政协议的属性,而是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因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通常都是由其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关于该协议究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该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该条例第25条规定,被征收人对上述协议不服的,可以起诉。
可能由于在当时对于这个问题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因此立法规定较为模糊。但是2015年出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二、从实践中各地做法去理解1、近年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激烈的争议,各地法院处理情况也不一样。有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一方面,如果按照民事案件受理的话,被征收人向法院起诉就会要缴纳巨额诉讼费,风险较高。另一方面,如果属于行政案件的话,可能不好立案,败诉的风险也较高。
2、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往往都不直接出面实施拆迁补偿问题,通常都是由村委会来负责拆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事项。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话,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话,那显然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村委会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
3、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省高院出台规定,村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上述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才可以授权,省高院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因而其无权规定上述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过,也需要综合性地来看待该问题,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避免缴纳很多诉讼费,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在这点上其具有合理性,应当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