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