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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样的民间借贷,可能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9-05-30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山东做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300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5万元,其余275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山东做生意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交由罗某使用。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罗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虚构自己做生意的事实,使李某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行为,将钱款借给罗某,罗某在借到钱后,未将钱款投入到生产经营中而是用于赌博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故在生活中,作为出借人的一方李某应当在出借款项时核实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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