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9年4月到济南****幼儿园从事幼儿教师工作,到2012年10月份,张某与幼儿园园长朱某(也是幼儿园出资人)关系有些不融洽,双方产生了一些争执。后张某不辞而别,幼儿园则扣了张某10月份工资一直不予发放。后来张某打电话给朱园长索要工资,朱园长则要求张某前来向她道歉;双方一直相持不下。2013年1月,张某下定决心要依法维权,找到师鑫律师说明案件情况。师律师了解了证据情况;张某也将自己的看法和诉求与师律师进行沟通。几乎每位当事人在找律师之前都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尽管他们的了解未必准确和完整。幼儿园是在张某入职一年后才给她缴纳的社保(几乎每个员工都是这样),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是通过工资表签字方式发放的。那个年代到社保部门调取缴纳社保的凭证很麻烦,社保部门是尽量往外推,说什么“只接待公检法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不给律师和当事人出具”,不像现在这么方便,能够在电脑等自助设备上自行打印。尽管如此,师鑫律师还是想办法调取了该证据。同时又与幼儿园的朱园长打电话录音,明确了张某的入职时间、欠发工资以及未及时缴纳社保等等情况;另外,在电话中也看得出,朱园长感觉自己是讲道理、仁至义尽的,自己很冤屈、对方不懂事没礼貌等等。
我们于2013年1月底写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交济南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大体为:支付2012年10月份工资32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297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1200元。在上述仲裁请求中,二倍工资赔偿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肯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我方是故意写上的。张老师之前并不了解“仲裁时效”是什么东西,经过师律师的耐心讲解也终于明白了。开庭时,幼儿园的律师在答辩意见中称申请人张**是于2010年4月才到****幼儿园的,不是申请人说的2009年4月份——双方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均证明了这一点:济南****幼儿园为张**缴纳社保的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2年10月;因此经济补偿金最多应为6250元;2012年10月工资为2500元;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对方的证据之一《工资表》,我方质证时发现并向仲裁庭指出其中存在着大量明显的改动。当我方拿出师律师与朱园长的电话录音时,对方马上就傻眼了——录音中我方想要的内容点,双方都提到了、证实了。
仲裁庭庭审最后,双方都同意调解;朱园长的儿子在下面旁听,他也代表他母亲表示同意调解。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济南****幼儿园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144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在仲裁之前,张某的想法是幼儿园给了扣押的3200元工资就可以了,主要是气不过。朱园长和张老师之间主要是置气,但双方对法律还是知道的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