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我辩护后,法院做出减轻处罚判决
作者:艾可生 律师
导读:在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别人说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很多人认为这两者之间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其实,在法律上他们之间是有显著区别的。“从轻处罚”是指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说认为:犯故意杀人罪,如果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判处15年、14年、13年、12年、11年、10年有期徒刑都是属于从轻处罚,但在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最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10年有期徒刑,如果低于10年,例如:判处9年、8年、7年······,则是属于“减轻处罚”。 可见,“减轻处罚”刑期明显低于“从轻处罚”。下面,以我办理的一个行贿罪犯罪案件为例,作进一步说明。
行贿罪:我辩护后,法院做出减轻处罚判决
【案情简介】杨某(化名,下同),云南省大理市人,因涉嫌行贿罪, 3月 17日杨某被立案侦查, 3月 25日被监视居住,5月 15日被刑事拘留, 6月 1日被逮捕,因为本案系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杨某羁押于楚雄州某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我接受委托时,案件即将移送到法院,即将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我及时到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了解案件情况并到看守所会见了杨某,向杨某详细询问了案件情况,得知杨某可能有重大立功表现,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阅卷过程中,经过仔细,反复阅卷,在长达几百页,重量约3-4公斤的卷宗材料中,却没有发现杨某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
【律师辩护过程和结果】12月4日我向楚雄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补充移送刑事诉讼证据申请书》,要求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向楚雄市法院补充移送杨某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一周后,我再次到楚雄市法院阅卷,仍然没有看到杨某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12月14日我向楚雄市人民法院递交了《通知移送刑事诉讼证据申请书》,要求楚雄市人民法院通知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杨某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3天后,我再次到楚雄市人民法院阅卷,仍然没有看到杨某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12月18日,我向侦查本案的楚雄州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依法移送刑事诉讼证据申请书》,指出:卷宗中没有发现杨某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次年2月中旬,我再次到楚雄市人民法院阅卷,仍然没有看到杨某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因为本案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次年2月17日我致《函》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出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杨某是否有立功表现应该作为正确量刑的依据之一,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把杨某立功情况的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函告我所,同时,致电省纪委,询问、了解杨某是否有立功情况,经过多方联系、多方沟通,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了杨某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并通过负责审查起诉的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转交到了楚雄市人民法院。
杨某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及时发挥作用,对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和楚雄市人民法院的量刑意见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辩护人分6个部分,10几个点,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部分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认真辩护,并在上述辩护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发表了11方面从轻和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
经过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承建工程期间,为在工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贿送张某、赵某某、李某某【注:向三人以上行贿(包含3人)】现金人民币共计34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注:本辩护人向楚雄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申请书、楚雄市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申请书、通过致《函》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致电云南省纪委,经过多方联系、多方沟通,负责侦查本案的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并通过负责审查起诉的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转交到楚雄市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对法院认定这一情节产生了决定性作用】,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以上意见均在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规链接·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其中第(二)项规定: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包括本数);第十四条 第二款: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对本案的综合分析]从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向三人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就可以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本案如果仅仅是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杨某向三人行贿数额只要达到250万元,最低都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法院认定杨某向三人行贿人民币共计345万元,为什么只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呢?这是因为本案对杨某是减轻处罚而不仅仅是从轻处罚。
是什么原因导致法院认定杨某向三人行贿人民币共计345万元,仍然可以对杨某减轻处罚,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呢?原因在于本辩护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阅卷过程中,在长达几百页,重量约3-4公斤的卷宗材料中,及时发现了缺少杨某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的情况,并积极追问,紧追不舍,及时向楚雄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补充移送刑事诉讼证据申请书》,向楚雄市人民法院递交了《通知移送刑事诉讼证据申请书》,向侦查本案的楚雄州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依法移送刑事诉讼证据申请书》,致《函》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致电省纪委,经过多方联系、多方沟通,负责侦查本案的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并通过负责审查起诉的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转交到楚雄市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对法院认定“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发挥起了决定性作用,法院由此获得了对杨某减轻处罚的证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