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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奸 罪:以证据不足辩护,法院判处缓刑(即:监外刑)
发布日期:2019-05-22    作者:艾可生律师

公安局、检察院认定强奸既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既遂)起诉 , 我以证据不足辩护,法院作出强奸罪(未遂)判决,判处缓刑(即:监外刑)。
【案情简介】1月9日,一个66岁的老妇报案称,在半山坡上被人殴打,接到报警后,公安局机关立即出警,依法进行侦查,经侦查终结认为:53岁的易某在半山坡上对报案的老妇进行了殴打并强行与老妇发生了性交(即:强奸既遂),9月15日以易某涉嫌强奸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29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易某在半山坡上对老妇进行了殴打并强行与老妇发生了性交(即:强奸既遂),12月10日以易某涉嫌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易某辩护。
【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易某强行与老妇发生了性交(即:强奸既遂),证据不足。
【辩护结果】: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因为法院判处易某缓刑,易某免除了牢狱之灾,回归社会。
【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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