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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未遂真的比强奸未遂判得轻?
发布日期:2019-05-20    作者:110网律师

入室抢劫未遂真的比强奸未遂判得轻?最近微信朋友圈流传了这么一个段子,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出逃,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再后来这小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罚。
不少朋友在转发后都感慨,“有个律师朋友真的是非常必要啊”!是不是这么一回事呢?
下面就由广州刑事案件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段子:
这个段子主要利用了盗窃罪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入户”这一情节在抢劫罪和强奸罪中的不同定性,以及强奸罪的不同停止形态之间的差异等三个要素做文章。但是老蔡认为段子毕竟是段子,一笑而过可以,可千万别信以为真。因为它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的漏洞:
法律的适用是个重视证据和规范选择的严谨过程。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人入户是为了盗窃,且其在逃跑时使用了一定的暴力,那么认定其转化抢劫是正确的。
但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至少具备劫取财物和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才能认定为抢劫既遂。既未截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以上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同时,不但抢劫罪具有未遂形态,包括“入室抢劫”在内的抢劫罪加重情节也同样具有未遂形态。

根据该段子叙述的情形,既然是刚进门时,主人就归来,那么行为人根本还没实施盗窃行为,盗窃的目标自然也还没确定,最终其不可能完成劫取财物的行为。因此,鉴于抢劫罪的两档法定刑分别为“3-10年”和“10年以上”,所以该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室抢劫未遂,对其最终量刑就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根据司法实践的操作,很可能会在3-10年之间量刑。而不会是像段子所讲的必定在10年以上量刑。(可参见后附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使用暴力的强奸未遂被判必然会被判3年,并且因为入室对强奸罪量刑没有影响,因此肯定比入室抢劫未遂的处罚要轻的说法,也值得推敲。一方面,入室虽然不是强奸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是作为侵犯公民居所隐私的行为,同样可以作为强奸行为人量刑的酌定情节。
同时,即便是强奸未遂也只是在3-10年的刑期中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如果考虑到其入室强奸并使用了暴力的情节,基本上不会减轻处罚,而只是在3-10年之间选择合适刑期适用。因此,使用暴力的强奸未遂并不必然比入室抢劫未遂的刑事处罚来得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足以使得盗窃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其程度不可能是普通的推搡,或者以推搡相威胁,必须是要具有能够给被害人带来明显伤害危险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因此,在使用了此种程度的暴力后,即便是狡辩自己不是盗窃,而是强奸中止,那么也不属于可以免除处罚的犯罪中止。而在暴力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径直认为认定为强奸罪的中止就会被免于处罚、甚至是量刑必然会低于盗窃罪的未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当然,有必要解释的是,入户抢劫之所比入户强奸的法定刑起点要高,主要是因为入户抢劫侵犯的法益比入户强奸未遂要多的多。具体讲就是,抢劫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不仅给被害人人身带来危害,还对被害人的财产带来危害,并且抢劫通常都不会入室,入室的抢劫对公民社会心理安全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强奸却相反,因为强奸涉及性行为,即便是犯罪行为人,一般也不太愿意大庭广众下实施性行为,所以很多强奸行为都发生在室内。因此区别于抢劫罪将“入室抢劫”作为加重情节,强奸罪是将“在公共场合强奸”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类似案例:
家住辽中县茨榆坨镇的农民吴某现年四十五岁,由于手头拮据,吴某萌生了“弄”点钱花的想法。2009年1月11日中午,吴某乘客车来到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在徒步窜入某村后,吴某发现该村村头有一座二层小楼大门紧锁。吴某当即认为院内无人,遂翻墙跳入院内,砸坏后窗玻璃,侵入室内寻找钱财。正当吴某从衣柜中一件女士大衣兜里翻出九十元现金时,被邻居当场发现。吴某急忙爬上院墙准备逃走,却被闻讯赶来的村民团团围住。气急败坏的吴某以语言相威胁,并掀掉墙上的瓦片砸打抓捕他的村民们。村民李女士被瓦片击中头部,鲜血直流(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最终,吴某被村民们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所盗赃款90元由公安机关搜出并返还给失主。
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庭审中能够认罪,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本着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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