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报告什么时候需要重新鉴定
尸检报告一般是对死者的原因和有关死者的相关因素进行总结和分析出来的报告式文件,尸检报告对于案件的进程是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但尸检报告有时候会因为各种的原因导致不准确而需要重新鉴定。那么尸检报告什么时候需要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结论通知书会在查明死因,在相关方面不存在异议后,在通知领取尸体的同时交付其家属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6日19时许,徐某因腰背部疼痛,于晚21时许入甲卫生院就诊。甲卫生院在对徐某未完善相关检查的情况下输液,当输液到第四瓶时,徐某昏迷无答应,病历显示徐某次日01:00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01:30宣布徐某临床死亡。
A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该意见排除毒物造成徐某死亡,认为徐某在罹患周围肺癌、具有心肌脂肪浸润、左肾缺如和肾脏感染的病理基础上,因输液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甲卫生院申请重新进行死检。B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因送检材料所限,无法明确徐某的死亡原因。
之后,徐某家属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C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徐某存在右肺周围性肺癌并坏死、感染、出血;癌肿胸膜转移至淋巴结转移;冠状动脉粥样性心脏病、主动脉夹层出血,心脏脂肪组织浸润;右肾脓肿形成,左肾缺如,肾功能不全;肺淤血水肿等多种严重基础疾病。此次徐某入住甲卫生院,院方在对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的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诊断不明确,评估不足,对于危重病人在诊断不明且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未嘱其尽快转有条件的上级医院诊治或请相关专家,且在未完善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对于孤独肾患有严重疾患,存在右肾脓肿形成、肾功能不全、诊断不清楚的患者用药不当、不规范,在诊疗过程中护理监视不到位,未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拟定其过错参与度为40%-60%。此鉴定双方均不持异议。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采信A、C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为甲卫生院在为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考司法鉴定意见,酌定甲卫生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甲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徐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审以C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判决依据错误。该份鉴定是在没有查明徐某死亡原因的前提下作出的,B司法鉴定中心通过鉴定标本都无法鉴定出死亡原因,C司法鉴定中心为何能凭空作出。死亡原因未查清,就算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如何确定。本案应当以B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徐某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甲卫生院在徐某尸检后申请将徐某的遗体予以火化。2014年10月11日徐某家属与甲卫生院达成的《协议书》载明:“将徐某火化之后,因此而不能提出鉴定或尸检的标本,徐某家属一方不负责任,均由甲卫生院负责。”后甲卫生院申请对死因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5月12日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因送检材料所限,无法明确徐某确切的死亡原因。2015年12月31日C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甲卫生院在为徐某提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拟定其过错参与度为40%-60%。甲卫生院对该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她的死亡和她本身的病变有重要的因果关系,我们认为按40%认定”。因此一审据此采信C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尸检报告可以在需要情况下和得到相关人的认可程度下任何时候都可以重新鉴定,这也是为了防止一次尸检报告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和错误性而影响案件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