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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前未告知原告的权力,拆除违建决定书被认定为无效
发布日期:2019-05-18    作者:孙新律师
【摘要】本案被告作出的《xx街道办事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具有行政处罚的属性,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约束。本案被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提供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告知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20192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xxx20182000x号《xx街道办事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无效。
【关键词】征收拆迁,征收补偿,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违法建筑
一.引言
处罚前未告知原告的权力,拆除违建决定书被认定为无效,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张某某和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8921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向原告作出xxx20182000x号《xx街道办事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内容为:经查,你位于xxx村西处建设(东西38米,南北150米),建设现状为完成,未经街道规划部门审批,不符合街道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现责令你户停止一切建设行为,并于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原告对该决定书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本案被告作出的《xx街道办事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具有行政处罚的属性,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二)本案被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提供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告知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20192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xxx20182000x号《xx街道办事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无效。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合法经营xxxx食品厂,在xxxx街道xxx村有厂房一处。2013年因政府征收拆迁,原告为配合政府工作将厂址由xx街道xx村迁移至此。因为当时是为了配合政府工作,迁址时也是被告同意的,现在也已合法经营6年,相关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手续已经办理。201892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xxx20182000x号《xx街道办事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原告认为该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答辩意见:201416日张某某违法占地立案,并于当日给张某某作出了询问笔录,并对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依法认定张某某违法占地。2018921日,我单位对张某某作出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我单位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张某某违法占地。
(三)法院认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本案原告建设是经过批准进行的,不存在违法行为,并不违反城乡规划,不符合直接作出强制拆除的条件,是可以依法改正的,被告直接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而且,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罚,应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进行认定,被告无权作为处罚机关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并兼顾各方利益。2.征收拆迁:不得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3.征收拆迁:祖宅被直接认定属于废墟,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名义被拆除。4.征收拆迁:木器厂系依许可合法建设,原告的相应物权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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