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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储存爆炸物、持有枪支被判处三年九个月
发布日期:2019-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黄浣莲)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并以被告人江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2018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平江县公安局伍市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江某位于平江县伍市镇东山寺村的住宅内依法查获猎枪1支,疑似猎枪弹20发,疑似黑火药2.335千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江某持有的枪型物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持有的枪弹物认定为12号运动猎枪弹。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被告人江某储存的疑似黑火药物为黑火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和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储存黑火药二千余克,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犯数罪,应依法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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