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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父母生育甲和兄弟姐妹共五人,甲的母亲去世后,甲父母的老房子拆迁,同住的兄弟各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甲和另外一个兄弟乙没有获得。
甲父亲丙虽然获得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资格,但是没有资金购买。后乙出资以丙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但不久后乙提出要求出卖该房屋,给丙在外另租房,解决丙的居住问题,丙不同意。甲为了解决父亲丙的居住问题,提出自己出资为丙购房,于是甲将乙出的购房钱直接还给乙,兄妹几人当场声明房屋归出资人、即甲所有。由于房子登记在丙名下,兄弟丁提出需要丙书写一份遗嘱,于是当天丙又书写一份房子归甲所有的遗嘱,除甲外的其他兄弟都在遗嘱上签了字。
不久甲父亲丙去世。多年后,甲提出按照遗嘱继承房屋,其他兄弟姐妹拒绝配合,无奈之下,甲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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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案件要提供身份关系证明。甲离家多年,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资料,甚至连其他兄弟姐妹的居住地址都不是很熟悉,谢保平律师一点一点地收集整理。
审理诉讼过程中,对方对自己曾经的签名予以否认,对方怀着经过多年以后自己的签名变化了、即使鉴定也鉴定不出来的侥幸心理,向法院申请鉴定。谢保平律师早料到这点,提前收集了有力证据,结果顺利地进行了鉴定。当鉴定结论认定签名为乙等人本人所签时,乙等人不仅对鉴定结论不服,还提出遗嘱上的落款日期不完整,是无效遗嘱,谢保平律师均一一进行了反驳,最终法院采纳了谢保平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房屋由甲一人继承。
结束判决生效后,谢保平律师又陪同甲到房产局办理了房产换证手续,案件至此完美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