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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持有、买卖枪支零件、散件,也涉嫌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弹药罪
发布日期:2019-05-15    作者:崔新江律师

随着微信的兴起,“朋友圈”的功能日渐多样化,通过微信等电子购物平台让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享受购物的便捷,但同时也会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非法持有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以营利为目的,主观上明知是枪支零部件,客观上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配件、邮寄枪支配件,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击锤347个、气门346个、阻铁343个、扳机344个、握把79个、护木78个,非军用枪支零部件前堵357个、固定环684个、调节342个、扳机护圈346个、指扣和胶圈461袋,以及卖给何某的两套枪支配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枪支弹药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禁止商业流通。
无视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散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相关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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