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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医疗期满被退回,因此解除合同违法
发布日期:2019-05-10    作者:110网律师
派遣工医疗期满被退回,因此解除合同违法用工单位以医疗期满,派遣工不能从事派遣合同约定的工作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呢?
【海际明案例】2012年925日,山东某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与董某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公司派遣董某至山东某医院从事搬运工工作。20121029日,董某受到惊吓,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2013530日,董某医疗期满后,医院向开发公司下发了退工通知,将董某退回开发公司,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医疗补助金、代通知金共计12400元支付给开发公司。第二天,开发公司以医疗期满为由与董某解除了劳动合同。72日,董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医院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裁决,开发公司支付董某赔偿金,医院不承担连带责任。开发公司和董某均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律师点拨】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董某受伤时在医院工作2年多,医院作为用工单位,因董某所患疾病不能再从事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搬运工工作,在董某医疗期满后将其退回开发公司并无不当。开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未为董某另行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系违法解除,医院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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