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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发布日期:2019-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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