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长假”涌现订婚高峰——但……婚前彩礼不简单,产生纠纷理清难
前言
“彩礼”一词并非法律概念,其来源于西周时期“六礼”中的“纳征”。赠送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礼俗中的重要内容和风俗习惯,俗称“下聘礼”,意指男方赠送财物给女方或者女方家长,含有感谢女方家长养育女儿之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彩礼”的美好寓意逐渐被淡化,彩礼的数额越来越高,在很多地区出现攀比之风,双方一旦未能缔结婚姻,彩礼要不要返还,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双方各执一词引发纠纷。
一、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目前,关于“彩礼”的定性问题法律界尚无明确的定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仅给予原则性的规定,很多概念和细节问题法官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据,给判案带来极大的难度。本文检索了北京地区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下出现的纠纷案例并进行筛选分析,希望归纳出司法实践中处理彩礼纠纷的一些原则供各位参考。
二。司法实践
(一)仅订婚未同居,一方悔婚后彩礼的返还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杨某(男)和韩某(女)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认定[i]:
1.杨某提起的是婚约财产纠纷,其父母不能成为该类案件的当事人,考虑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杨某起诉的主体资格适格;
2.订婚时的20200女方主张是改口费,不是彩礼不应返还,法院认为该数额已经超出当地礼尚往来的标准,且收据上仅注明“订婚、父母20200”,应当视为彩礼,韩某应当返还;
3.杨某母亲后面给的40000彩礼女方已经返还20000,剩余20000扣除家具家电费用12097元(家具家电目前均在男方家里,发票上显示付款人是女方,双方都称是自己用现金支付的,都没证据,以发票为主,应当从彩礼中扣除家具家电费用,女方主张的衣服钱出自彩礼没有证据,不予扣除),女方还应当返还7903;
4.男方亲属给予的改口费2680元属于赠予,不予返还;婚纱摄影费不属于彩礼,是杨某自愿支付,不予返还;其余家具家电费用、装修款男方均无证据,且女方不认可,未予支持;5000元年节礼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赠予,不属于彩礼,也不返还。
(二)订婚且同居但未举行结婚仪式,悔婚后彩礼的返还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邹某(男)与樊某(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认定[ii]:
1.邹某和樊某都认可的6万元彩礼不再持任何异议,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分手原因、正常合理消耗等确定最终返还比例;
2.邹某给付樊某的首饰价值较大且发生于订婚前三天,应当认定为具有彩礼性质,樊某称已经丢失,按照购买首饰票据确定返还价款;
3.双方家人及亲属在订婚仪式上互相都给与对方相应金额的改口费,不宜认定为彩礼予以返还。
(三)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但未领结婚证,分开后彩礼的返还情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宋某1(男)与宋某2(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认定[iii]:
宋某1按照习俗以结婚为目的向宋某2支付的彩礼,因双方已经分手并未登记结婚,现宋某1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地区检索到的第(三)类纠纷仅有上述一个,案情相对比较简单,但是别的地区比较多,相关的法院将其视为同居关系,遵循的原则与前面第(二)类大体一致。
三、小结
(一)彩礼范围无明确界限,司法实践与风俗并肩
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金额不等的财物和资金的往来,而目前的司法解释仅笼统的规定返还彩礼的前提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我国地域辽阔,风俗习惯更是差异明显,甚至同一省份不同市县就有不同的婚姻习俗。前述所选案例中,同样是“改口费”,是否应当认定为“彩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昌平区人民法院就给予了不同的认定。在遇到婚前彩礼纠纷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婚俗,准确认定彩礼应当包含的范围,不受当地名目所限,也不能一概而论。
(二)彩礼范围如认定,返还比例讲人情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已经明确认定哪些属于彩礼,也要区分情况确定最终返还比例,不能一概判决予以返还。如果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同居或者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的,若男方要解除婚约,应当本着保护女方权益的角度,在彩礼返还额度上酌情减少。一般情况下,下面几种花销不易认定为应当返还:
1.花费到双方身上的消费性支出,如为办订婚宴或者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两人平时的日常花销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予以扣减。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为增进双方感情,男女双方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如果不是直接依附于结婚目的的,赠与方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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