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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对于房产夫妻双方都想要或者无法达成一致该如何分割房产
发布日期:2019-04-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怎么办,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适应情况的变化,离婚分割房改公房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分割,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的补偿费一般应为房屋市场价的一半。
也就是说,根据前述规定,夫妻离婚时,房改房应当按照它的实际价值来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其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 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律师建议:双方都想要房子时,竞价方式就是一种常用的对双方都公平的方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分割离婚财产时,对房产可采用竞价方式处理。
    所谓竞价方式,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之上所采取的一种公平公开处理相关财产的方式,即资源的分配依据最大经济实力的标准而进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时,引入竞价程序予以解决既公平又有效率。
    竞价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时,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时,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都应当协商解决;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只有在双方的经济收入和经济水平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处在同一水平线上对财产进行竞价,竞价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其公平性与合理性;
3、当事人双方同意采用竞价方式,只有当事人同意按照竞价方式解决的基础上才准许采用竞价方式。
    因此,基于个案的不同情况,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可采取竞价、评估等形式,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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