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视野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范围的研究与分析
发布日期:2019-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 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 其中在人们生活中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故而保护公共利益也日益重要。现阶段, 在法制建设的前提下, 经济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起着关键性作用, 然而在法律层面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始终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 本文以经济法的视野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范围进行的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 公共利益; 法治范围;
经济
目前为止, 对公共利益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条款很多, 其中经济法是十分重要的一个, 但是在实践保护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法律范围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法律工作者以及立法人员应积极主动的立足于经济法的角度, 突破公共利益法律范围, 在经济法的基础上, 分析并研究公共利益在法律范围内的局限原因, 从而找到解决办法, 使公共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一、公共利益保护限度的原因分析
(一) 经济法“本土资源”的局限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该处于转型阶段, 市场经济尚不成熟, 而经济法律制度的推进与我国经济市场经济成熟度是有联系的。随着经济立法的快速发展, 它的制度演变也是十分快速的, 而且发展也具有一定特殊性, 最开始是由计划经济体制演变而来, 因此, 在政府市场主体以及公共利益代表主体与表达机制上都有所欠缺。此外, 在我国的法律范围内, 关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条文少之又少。根据相关调查发现, 最早提出保护公共利益的国家是古希腊, 当时的古希腊领导将国家看的至高无上, 从善意的角度出发, 在现实生活中物化成公共利益。另一方面, 从个人主义方法论出发, 公共利益是基于个人利益之上, 最后回归个人利益。从西方国家法治体制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 他们在表达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但我国的现状一直是秉持整体主义的统治, 个人主义有所缺失。虽然我国社会法制意识正在逐步加强, 但是经济体制仍然处于一个过渡阶段, 由整体主义逐步向个人主义变迁, 与整个法制变革的思想中心步调不一致, 显得不合时宜。
(二) 经济法规范
上世纪末期, 西方国家兴起“重塑政府”运动, 规定与制度更加多元化, 既有“软性法则”规范, 例如:在传统法律的基础上, 科学运用公共政策、行业标准、自律性规范以及交易习惯等。当这些法律法规运用不恰当还会违背民意, 影响社会和谐。经济法的制定是结合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所制定的, 因此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 经济法更能保障公共利益, 保护效果更为显著。
在现代化法制社会, 政策内的法制与人治并未有效衔接, 故而有效衔接法制与相关政策十分重要。此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生改变, 经济形势与经济体制都在不断变化, 从而导致经济法时常处于变动中, 基于经济法下的公共利益具有多项特点, 具有较强的历史性、阶段性以及政策性, 根据经济法的法治理念, 受到经济政策与经济体制的影响是必然的, 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十分不易。在现阶段, 由于社会体制的不断变化, 社会分工愈加细致、多元且抽象, 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的思想逐渐加深, 这些都虚化了公共利益的主体地位。基于经济法的视野而言, 公共利益不仅缺乏界定标准, 还缺乏可操作性的健全的制度规范。因此, 从实体角度出发, 对公共利益内涵、特征及种类进行价值选择, 将价值问题向制度规范问题变迁不失明智之举。
二、公共利益保护范围突破对策分析
(一) 实体法视角下突破对策
从当前学术界理论中发现, 对公共利益进行区分主要分为三大类, 首先, 于公共利益自身而言, 权力机关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区分;其次, 在判定公共利益上, 法制机关具有审核决定权;再次, 与普通法律相比, 立法机关能够进行区别认定, 一方面, 这符合公共利益的核心本质, 另一方面, 对政府机关滥用职权, 侵害他人利益从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遏制, 这样更能符合民意, 符合国情;最后, 从立法模式来看, 国外有关立法的成功案例, 我们不妨借鉴一二, 主要分为概括式、列举式以及综合式三种。第一, 就公共利益而言, 对其立法模式进行总结概括就是概括式;第二, 在公共利益范围内, 对各项立法条例进行详细举例说明就是列举式;第三, 具体而言, 一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概括总结, 一方面又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举例说明, 二者结合就是综合式。
(二) 程序法视角下突破对策
现阶段, 政府要想有效保护公共利益, 就必须对具有相关权利的职能部门以及个人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 基于此, 理应结合实际调查研究发现, 在科学依据的辅佐下制定相应的制度条款。只有如此, 政府制定出来的相关政策才能更符合民情, 更顺应民意, 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公共利益得到绝对的保障;另外, 在公共利益保护实践过程中, 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将每一项决策以及执行活动都能公之于众, 不仅能让公民有法可依, 还能保障公共利益符合各项法律条款的要求。
三、结语
综上所述, 为保障公共利益的实体作用, 不再“形同虚设”, 只有在相关立法、执法以及司法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拓展各种有关保护公共利益的途径, 才能将法律条文中的“法”落实到实践中的“法”, 使二者能够有效融合, 突出公共利益的主体地位, 从实际意义上充分发挥经济法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晓东.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初探[J].法制与经济, 2018 (03) :131-132.
[2]刘琪瑶.基于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初探[J].法制博览, 2018 (06) :210.
[3]孙健.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法制与社会, 2017 (28)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