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