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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企业的职能部门能否作为担保人?
发布日期:2019-04-17    作者:李丹律师

企业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担保人。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保证人的职能部门及企业法人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参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规定处理,即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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