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担保人。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保证人的职能部门及企业法人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参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规定处理,即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