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相关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苗某与柏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16年9月6日,法院作出(2016)苏0115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苗某与柏某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作出处理,但在该判决书中未涉及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组××号房屋的权益以及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3.8亩涉农补贴(约400元/年)。该判决已于2016年9月25日生效。现横溪街道××号房屋已经取得编号为宁江集用(2009)第××号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柏某,使用权类型为拨用宅基地。柏某在其社区承包经营农田3.87亩,双方离婚后,苗某共支取涉农补贴1650元。后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上述房屋50%的权益以及50%的涉农补贴归其所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相关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号房屋系苗某与柏某双方于1988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苗某主张享有××号房屋50%的权益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涉农补贴亦应由双方各自享有50%,因双方离婚后苗某共支取1650元,故苗某应返还柏某825元,此后的涉农补贴由双方各自享有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