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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劳动仲裁关于平均工资数额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9-04-12    作者:万林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针对具体工资数额而引起的劳动纠纷举证问题,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骆某2017年4月17日入职佛山市制造有限公司担任焊工一职。骆某提出每月工资约为4935.29元,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发放。入职工作至今,佛山市制造有限公司从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从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骆某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均为其所拒绝。骆某主张公司拖欠其2018年2月、3月份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补缴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入职登记表等材料作为辅证,骆某入职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不存在双倍工资差额,不缴纳社保费用是骆某强烈要求的。
 
仲裁裁决
本案经仲裁后,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提起诉讼,基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双方在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支付2018年3月份工资差额298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70.33元,合计7250.33元。
三、驳回其他诉求
骆某之后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意愿,做出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公司向骆某支付人民币7250元。
 
【律师解析】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件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提不利后果。”
在劳动仲裁案件中,主要的举证责任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只需要为自己所主张的赔偿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劳动者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项有不明确的,可以向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咨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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