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上海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职能作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6月25日正式下发)。
深刻认识防范金融风险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1、防范金融风险是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对我国实施金融战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防范金融风险是上海加快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迫切需要
上海是中央确定的我国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做好新时代上海金融工作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底线思维,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根本,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金融健康平稳运行”。因此,防范金融风险,对上海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上海加快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迫切需要。
3、防范金融风险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提出了30条具体意见。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特别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院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主线,严厉打击金融刑事犯罪,合理引导和依法规范金融创新,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等多种形式延伸审判职能,密切与行业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推进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着力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促进上海经济金融健康良性发展,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具体措施
1、全面加强金融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金融犯罪活动。依法审理好非法集资、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等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刑事案件,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特别是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要积极追赃,及时保护受害人权益。
依法严厉惩治证券犯罪行为。依法审理证券、期货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维护资本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2、全面加强金融商事案件审判工作
加强涉金融债权类案件审判工作。加强涉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的金融债权类案件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合法金融债权。严格依法规制放贷主体收取过高利息,加重借款人负担,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审慎处理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对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和监管精神的金融创新交易模式,或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及时否定其法律效力,并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法审理涉各类交易场所的民事赔偿案件。对各类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
3、进一步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
加大对合法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运用信息手段,通过与金融、不动产管理部门等机构的信息交互,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追查和跟踪力度,保证合法债权得以足额、及时实现,提升金融债权实现效率。
加大对妨害执行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深入推进破解“执行难”专项治理。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对于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积极发挥审判延伸职能
认真做好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发布工作。继续通过发送司法建议、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典型案例等形式,公开金融审判数据,阐释法院裁判理念和裁判观点,向社会公众、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揭示潜在金融风险,建议和督促金融机构完善风险内控机制,引导金融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1、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交流互动
构建信息沟通交流平台,通过互访、专题交流会等方式,及时掌握金融行业监管前沿动态,通报法院金融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实现法院裁判结果与金融监管政策导向的有机衔接。加强与金融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向金融行业阐述法院的裁判思路,增强裁判结果预期,揭示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中隐藏的风险点,建议金融机构完善风险内控机制。
2、完善金融审判“大数据”系统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完善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大数据”系统,进一步强化数据采集标签和数据分析功能,为准确研判金融案件态势,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金融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
进一步加强与驻沪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和投资者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的金融专业优势,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金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