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车辆重复抵押贷款是否涉及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罪
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
汽车贷款属于一种民间经济行为,车贷不还主要涉及的是民间经济纠纷,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不过,一旦欠款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贷款诈骗,那么就会坐牢。
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1、申请车贷之初,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借款初期就没有还款的打算;
2、申请车贷所使用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涉及到的未还金额巨大,如果只是有几千元没有归还,也不算贷款诈骗。
如果车辆抵押人重复多次抵押同一辆车,取得的贷款金额远高于车辆本身价值,就可能构成金融犯罪。但是,构成犯罪并不一定就是贷款诈骗罪。在贷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贷款人贷款之后并不准备还钱,而仅仅是通过抵押车辆非法取得资金,且骗取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如果贷款人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则应该属于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在量刑上要比骗取贷款最高,骗取贷款罪可根据具体情节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贷款诈骗罪可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的罚款或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有其特殊行为方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地签订或履行合同,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即受益,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贷款公司与银行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银行贷款不还款,最常见的也是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但贷款公司却极少会对个人信用有影响的,不过,却会带来其他影响。
因为是汽车抵押贷款,所以汽车是抵押给了贷款公司的,因此,借款人若是不还款的话,贷款机构可以直接将借款人的汽车做拍卖后,用于偿还贷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抵押物价值有余额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二次抵押,这种情况并不违法。
综上,车辆重复抵押贷款并不一定涉嫌贷款诈骗,但是违法的车辆重复抵押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