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超范围开采山沙破坏林地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陈子娟)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以5万元的价格承包了葛仙山乡石涵村3、14组村民集体的高坡岭山场用于取土、取山沙。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徐某在铅山县林业局办理了葛仙山石涵村高坡岭山场的1公顷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因故一直没有在该山场上取土、取沙,经铅山县林业局批准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延期至2018年1月2日。2017年3月底,被告人徐某雇佣挖掘机进入山场上取土、取山沙,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在占用林地手续范围外的山场上取土、取山沙,用于销售牟利,造成山场林地被严重破坏。经贵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铅山县葛仙山乡石涵村高坡岭山场被毁坏农用地的面积为12.78亩,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11.25亩,开设林区道路1.53亩。被告人徐某犯罪后于2018年7月13日主动要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当庭悔罪表现等,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