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助提取公积金为由诈骗 被告人获刑四年
发布日期:2019-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聂涛) 现在的骗子骗人的花样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会落入陷阱里。2019年4月3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以被告人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赃款68150.5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两部OPPO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六张银行卡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卡内余额共计3284.86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崔某是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自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催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以帮助他人提取公积金为由骗取对方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管理费等,待对方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款项后,再将对方拉入黑名单,用这种方式共骗取46人钱款68150.5元。
界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崔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