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成功代理故意伤害罪缓刑案例
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郭某在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明瓦廊97号203室的南京风尚紫荆湾餐厅员工宿舍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被他人劝开后,被告人郭某离开宿舍后又返回,在厨房中用菜刀将被害人吕某左面颊部砍伤,致使被害人吕某左面颊部两处疤痕,长度分别为8.7cm、7.5cm。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吕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郭涛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郭某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辩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吕某对郭某表示谅解。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且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