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4月3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张志雄等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此前,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志雄、张志杰、樊健平等11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窝藏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9项罪名,判处张志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张志杰、樊健平等10人十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资格刑和财产刑。另有14名被告人共同或分别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三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财产刑。
宣判后,张志雄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吕梁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上诉人张志雄在山西省方山县聚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公司)参股,后挤走合伙人独自经营。在掌控聚鑫公司后,张志雄为扩大其势力,先后将家族成员张志杰、张志英,刑满释放人员樊健平,社会闲散人员张双山、张志鹏、张俊海等人笼络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以聚鑫公司为依托,以张志雄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志杰、樊健平、张洁、张俊海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张志英、张双山、张志鹏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对成员管理严格,对不听指挥的成员予以打骂、责罚。
该组织以张志雄实际控制的聚鑫公司为掩护,通过非法采矿、暴力拆迁、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聚敛了巨额财富。该组织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组织活动,对表现突出的成员以发放补助、奖金、提供工程、垫付个人经商资本等方式予以奖励;对触犯法律法规的成员提供隐匿场所和资金支持,帮助逃避法律制裁。
为打压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扩大非法影响,该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方山县大武镇高家沟村、新房村及周边地区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妨碍其利益和违背其意愿的群众蓄意滋事、随意殴打;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采取围攻、恐吓、辱骂等方式阻挠执法。其中,张志雄策划、指使、亲自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采矿、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窝藏等犯罪活动14起、违法行为12起;张志杰、樊健平等10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和违法行为。
该组织的暴力、威胁、滋扰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惧,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张志雄借大武镇政府派驻新房村工作组副组长之名,插手农村民主选举,操控农村基层政权,对不遂其愿的原村干部寻找借口、打击报复、排挤出局,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参与竞选的候选人退出竞选,指使组织成员拉拢、威逼、利诱选民,操纵民意,培植、扶持自己的亲信张俊海、张志鹏上台,将高家沟村与新房村的农村基层政权非法掌控在自己手中,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张志雄为实现对吕梁市铝矾土采矿业的非法控制,通过非法成立吕梁市陶铝矿协会的形式,采取利诱、威胁等手段强迫在当地开采铝矾土的企业加入该协会并收取会费和管理费,形成了对当地铝矾土产业的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吕梁中院认为,对张志雄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志雄等11人的行为确已分别或共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志雄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另有刘保良等14人共同或分别构成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吕梁中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