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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超过解除合同期限一年后还能解除吗?
发布日期:2019-04-0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解除权只能在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解除权消灭。
判决书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合同约定若黄某未按期付款,经国某公司催告,逾期超过日仍未支付的,国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另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约定,由于黄某逾期付款导致国某公司解除买卖合同的,国某公司有权不用提前告知黄某并随时解除合同。由于上述约定不一致,故依补充协议之约定,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黄某应付购房款最迟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黄某至今未付,国某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最迟已于2013年1月1日形成,在无证据证明黄某对国某公司曾予以催告解除的情况下,国某公司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国某公司直至2018年7月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显已超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综上,对于国某公司要求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相应的,国某公司基于解除合同而主张总房价20%的违约金请求,法院亦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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