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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的税款全部由对方负担的条款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9-04-02    作者:孙新律师
  一般情况下因为合同产生的纠纷都是对于合同中的条款的内容有歧义或者有些条款感觉霸道而产生的纠纷,就此来给大家讲述这样一个案例,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的税款全部有对方负担的条款是合法?    【基本案情】    一、2011年2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盛公司”)与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京中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银盛公司将某商业用地转让给京中公司,土地转让所发生的所有税金由京中公司承担。    二、2011年7月,双方签订《土地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土地转让所发生的所有税金由京中公司承担”是指:除京中公司应承担的税金外,还包括契税及银盛公司应交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金。在京中公司办理土地过户前,应将上述税金打入银盛公司账户。    三、银盛公司以京中公司欠付转让费及其他费用为由,向某中院提起诉讼,诉请京中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及其他费用(包括银盛公司已垫付的税费),某中院判决支持了银盛公司的诉求。    四、京中公司不服某中院判决,向某高院提起上诉,某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京中公司不服某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虽然依法纳税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最高法院裁定认为约定土地转让税款由谁负担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畴,因为税款负担条款只是改变了承担税负的具体主体,并不是为了逃避纳税、也不会导致国家的税款流失,故税款负担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关于依法纳税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京中公司主张税款负担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京中公司败诉。    【裁判要旨】    土地转让协议中关于税款负担条款,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该约定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约定税款具体由谁来负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当事人拟在土地转让协议中约定税款负担条款时,负担税款的一方一定要慎重,只要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协议后再企图主张税款负担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不会支持。    根据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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