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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涉黑涉恶案辩护提纲
发布日期:2019-04-02    作者:温作团律师
庭审辩护提纲
一, 检察官宣读完起诉书
一,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7月以来,以金闯为首要分子,周继权为骨干成员,金杰、金超、覃大明、王必超、王鑫鑫、周国明、杨欣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五乡镇区域内,通过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基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具体的犯罪事实
(一)开设赌场
2017年4月至12月,金闯伙同董万良(另案)或单独在五乡镇老五乡中学旁棋牌室内、涵玉村唐家湾一葡萄林、石山弄村甬台温高速公路桥下和钟家沙村甬台温高速公路桥下开设赌场,以赌“牌九”形式供不特定人赌博。期间,董万良纠集黄球洪(另案)为赌场抽头,金闯纠集周继权、金杰、金超、覃大明、王必超、王鑫鑫、周国明、杨欣和田紫玲(另案)等人为赌场望风、维持秩序,赌场抽头获利18万余元。周继权、金杰、金超、覃大明、王必超、王鑫鑫、周国明、杨欣为赌场工作期间,赌场抽头获利9至18万余元不等。
(二)寻衅滋事
 1.2015年7月21日20许,金闯伙同周继权(该节已判刑)、“小周”等人在五乡镇老五乡中学门口无故殴打史学富、史学伦,并将史学富左小腿砍伤。经鉴定,史学富为轻伤一级。
2.2018年6月6日13时许,金闯指使周继权并由周继权纠集金杰、覃大明、王必超、周国明、王鑫鑫、金超、杨欣等人对梅洪开设的赌场进行打砸,后周继权、金杰、覃大明、王必超、周国明五人驾车持刀至五乡镇唐家湾山后庙将梅洪赌场内的桌、椅等设施砍砸、毁坏,王鑫鑫、金超、杨欣在赶赴现场途中因被告知打砸已结束,三被告人遂中途返回。
3.2018年6月6日23时许,金闯父亲开设在五乡镇太史湾的棋牌室遭人打砸,金闯怀疑是梅洪指使他人所为,遂纠集周继权、金杰、金超和覃正兵(另案处理)驾车找梅洪报复,后在五乡钟家沙村村口偶遇梅洪前女友罗贞美乘坐孙斌驾驶的浙B36DA1号雪佛兰汽车,金闯驾车对该汽车追逐并将汽车逼停,覃正兵下车持刀站在一旁,金闯、周继权、金杰、金超下车后用事先准备的砍刀对孙斌的汽车进行砍砸,致使车辆严重受损(鉴定为24847),后金闯威胁并将罗贞美挟制到自己车内带到五乡镇太史湾附近,因有人报警遂将罗贞美放走。
(三)聚众斗殴
2018年5月21日下午,金闯与许光明(另案处理)因债务发生争吵,二人遂约定当晚在东吴、五乡附近斗殴。金闯、周继权纠集金杰、金超、覃大明、王必超、王鑫鑫、田紫玲、周国明、杨欣等人携带砍刀、铁棍等工具驾车前往,后许光明一方在东吴生姜村环城南路延伸段误认驾车路过的谢裕峰、徐琦迪、王斌为金闯一方人员,并对三人车辆进行打砸,金闯、周继权等人驾车至生姜村一马路旁因未发现许光明等人而返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物证:被砸车辆、桌椅照片、砍刀照片、牌九牌照片等;
2.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侦破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手
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
3. 林冲、唐国铭、潘才华、许光阴等人证言;
4. 史学富、史学伦、罗贞美、孙斌的陈述;
5. 金闯、周继权、金杰、金超、覃大明、王必超、王鑫鑫、周国明、杨欣及另案处理
同案犯董万良、黄球洪、田紫玲、覃正兵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  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被告人笔录等;
8.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车辆卡口信息单等。
,检察院认为,金闯、周继权、金杰、金超、覃大明、王必超、王鑫鑫、周国明、杨欣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其中金闯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周继权在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金闯、周继权、金杰、金超、覃大明、王必超、王鑫鑫、周国明、杨欣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金闯纠集犯罪集团成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刑法第293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25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继权、金杰、金超、覃大明、王必超、王鑫鑫、周国明、杨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293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5条第一款;周继权、金杰、金超还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5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鑫鑫、金超、杨欣在任意毁损赌场财物一节,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照《刑法》第27条之规定(刑法27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当从轻处罚。金闯、周继权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292条第一款第(四)项(刑法292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闯、周继权已经着手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23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金闯、周继权、金杰、金超、覃大明、王必超、王鑫鑫、周国明、杨欣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69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周继权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刑法》65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王必超有立功表现,依照《刑法》68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法官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无异议?
2. 被告人:有异议,说明有异议的理由……
二, 法庭调查(辩护人发问)
1.对金闯的发问:
问:金闯,我是你的辨护律师,为了法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案件,我有几个问题要问你,希望你能够如实的回答我。
答:好
问:你与周继权、金杰、金超、覃大明、王必超、王鑫鑫、周国明、杨欣、田紫玲这些人认识多久了?是怎么认识的?
答:
问:你与这些人平时是什么关系?是老乡关系?朋友关系?还是你是他们的老大,他们是你的小弟这样的关系呢?
答:
问:他们这些人平常是怎么称呼你的?叫你老大?老板?还是叫你名字,比如“小金”这样?
答:
问:你对这些人,有给他们立什么规矩吗?或者说平常他们遵守哪些规则呢?
答:
问:他们这些人,你叫他干什么他都会为你去干吗?或者说平常你有事情要让他去做,你会怎么跟他交待的呢?他都会怎样回应你的呢?
答:
问:你如果有事情要让他们这些人或其中一些人去做的话,你是直接去找他们呢?还是你先把事情交待给周继权,再由周继权找他们去做呢?
答:
问:你与周继权之间是怎么个关系呢?你如果有什么事情要办,都会交待给周继权去办吗?
答:
问:你笔录里面交待,你在五乡镇一些地方开过赌场?这是否属实?
答:
问:你赌场开了多久?
答:
问:总共抽头获利有多少?
答:
问:你在笔录里交待,赌场每天的抽头至少超过2000元,总共获利除去工资、生活费用等各种费用获利2万左右这是属实的吗?
答:
问:周继权在赌场里主要是负责什么?
答:
问:赌场还有哪些人参与?
答:
问:赌场其它人员的事情是你直接安排的呢?还是你先交待给周继权,再由周继权去安排的呢?
答:
问:2018年6月6日13时许,是你叫周继权等人去砸梅洪的赌场吗?
答:
问:你是什么时候知道周继权、金杰等人去砸了梅洪的赌场的?
答:
问:你知道这事后,你当时是什么反应呢?你有没有褒奖他们呢?
答:
问:你是什么时候认识史学富的?怎么认识的?在你们打架之前你们有过哪些交往?
答:
问:你后来因为打架的事情你赔偿了史学富多少钱?
答:
问:6月6日你找梅洪那晚上,你自己有没有砸车?
答:
问:是谁说要砸车的?
答:
问:你们那天晚上有没有打梅洪(武大郞)的前女友(罗贞美)?或者把刀架在她脖子上的呢?
答:
问:2018年5月21日下午,你和周继权、金杰等人去过东吴镇生姜村吗?
答:
问:你们去那里干嘛?
答:
问:你跟许光阴在电话里是怎么说的?是说你们一起到那边打一架分个输赢还是说到那边一起谈一谈事情先呢?
答:
问:生姜村是你们双方约定好的碰面地点是吗?
答:
问:你们具体有没有约定在生姜村的哪个地点碰面?比如说哪个路口?你能详细说下你当时是怎样与许光阴约定碰面具体地点的吗?
答:
:你确定你们当时是抵达了你们与许光阴约定的地方了吗?
答:
问:东吴生姜村这个地方你去过几次?很熟悉吗?
答:
问:当时你们是自己开车去的对吗?
答:
问:你当时是开着你自己的车,车是你自己在开的,对吗?
:
问:后来为什么你们没碰上面呢?
答:
问:你到生姜村这地方停留了多久?
答:
问:你到那儿之后,没看到对方有没有打电话给对方问对方原因?
答:
问:之后你们有没有再约过呢?
答:
问:你除了开赌场这项业务之外,还有没有其它业务做的?
答:
 
2.对周继权的发问:
问:周继权,我是金闯的辩护律师,我有几个问题要问你,希望你能够如实回答我。
答:好
问:你和金闯是什么关系?是老乡关系、朋友关系还是他是你老大或老板你是他的小弟、马仔或员工关系?
答:
问:你跟金闯一起多久了?
答:
问:平常金闯如果叫你去给他办些事情你都会去吗?
答:
问:金闯平常有给你钱吗?是怎么给你的?是按月这种固定给的方式呢?还是说你给他办一件事情他给你多少钱这样呢?
答:
问:金闯对你们这些人,有立什么规矩吗?或者说平常你们遵守哪些规则呢?
答:
问:你在金闯赌场里做什么的?
答:
问:2018年6月6日13时许,是金闯叫你去砸梅洪(武大郞)的赌场呢还是你自己因为是梅洪欠你钱不还而叫人去找他的麻烦的呢?
答:
问:在你们去砸梅洪赌场之前,金闯知道这事吗?
答:
问:你们砸完赌场之后,金闯是怎么知道的?是你向他说的,还是他通过别人那里得知的呢?
答:
问:金闯知道你们砸了梅洪的赌场后是什么反应呢?有对你们进行奖励或者因你们做了这事请你们额外的吃饭喝酒之类的呢?
答:
问:在你们去找梅洪的那天晚上金闯有没有砸孙斌的那辆车?
答:
问:是谁说要砸车的?
答:
问:你们那天晚上有没有打梅洪(武大郞)的前女友(罗贞美)?或者把刀架在她脖子上的呢?
答:
问:2018年5月21日下午,你和金闯、金杰等人去过东吴镇生姜村吗?
答:
问:你们去那干嘛?
答:
问:你们与许光阴碰面的地点是谁约定的?
答:
问:你能详细说下你们是怎么约定地点的呢?
答:
问:你们与许光阴在电话里就说好到那边就是去打架的?
答:
问:你们到那之后没有看到对方,是吗?
答:
问:你们到那之后,多久你们就回去了呢?
答:
问:你们到那没看到对方有没有给对方打电话问对方原因?
答:
问:那你们后来还有没有跟对方再约呢?
答:
问:2015年7月21日20时许,你与金闯还有你的朋友“小周”等人一起殴打过史学富、史学伦对吧?
答:
问:你们当时为什么要打史学富他们的呢?
答:
问:砍史学富的那一刀是你朋友“小周”砍的,对吧?
答:
问:谁叫“小周”砍的?
答:
问:金闯跟你朋友“小周”之前是否熟悉?
答:
问:金闯是否有叫“小周”拿刀?
答:
3.对金杰的发问:
问:金杰,我是金闯的辩护律师,我有几个问题要问你下,希望你能够如实回答:
答:
问:2018年6月6日下午,是周继权叫你去砸梅洪的赌场还是金闯叫你去的呢?
答:
问:你知道是谁要你们去砸梅洪的赌场的吗?
答:
问:金闯事后有对你们进行奖励或者因你们做了这事请你们额外的吃饭喝酒之类的呢?
答:
问:当天晚上你们去找梅洪的时候,金闯有没有砸孙斌的车子?
答:
问:是谁说要砸车的?
答:
问:那天晚上,你们有没有打罗贞美?有没有用刀架在她的脖子上?
答:
问:你在金闯开的赌场里作了多久?具体负责什么?
答:
问:在金闯开赌场期间你是一直都在的吗?
答:
问:金闯开赌场的时候你都必须得去还是说你也可以不去,看你自己决定?
答:
问:你去赌场做事金闯才会给你发钱,还是说你去不去都会有?
答:
问:你除了在金闯赌场里做事外,平常金闯还会让你去做其它的事情吗?
答:
问:你和金闯是什么关系?
答:
问:金闯对你们这些人,有立什么规矩吗?或者说平常你们遵守哪些规则呢?
答:
4.对金超的发问:
问:你在赌场里是做什么的?
答:
问:赌场每天抽头多少你清楚吗?
答:
问:你在笔录中供述:赌场每天最起码抽头2000元,你是怎么算出来的?
答:
问:2018年6月6日下午,砸梅洪的赌场你也去了,是吗?
答:
问:是谁叫你去的?
答:
问:你在笔录中供述说是梅洪欠了金闯的钱,所以金闯叫人去砸他的赌场,你是怎么知道的呢?
答:
问:事后,金闯有对你们进行奖励或者因你们做了这事请你们额外的吃饭喝酒之类的吗?
答:
问:2018年5月下旬(21日)你与金闯他们去东吴是去做什么?与许光阴约架?怎么约定的呢?
答:
问:你认为你和金闯之间是什么关系?是老乡关系?朋友关系?还是上下级的关系呢?你认为他是你老大吗?
答:
 
5.对覃大明的发问:
问:你在赌场具体负责什么?
答:
问:你每天都在赌场吗?
答:
问:赌场每天能赚多少?
答:
问:你在笔录中供述,赌场每天能赚一万多,多的有二万多,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问:砸梅洪的赌场是谁叫你去的?
答:
问:他是怎么跟你说的?
答:
问:金闯事后有对你们进行奖励或者因你们做了这事请你们额外的吃饭喝酒之类的呢?
答:
问:去年5月中旬,你与金闯他们一起去过东吴吗?
答:
问:你们一伙人去那干嘛去呢?
答:
问:你和金闯一起多久?
答:
:你如何看待你和金闯之间的关系?你认为他是你老大?
答:
问:赌场每天的获利是多少你知道吗?
答:
问:你每次都有在赌场吗?
:
 
6.对王必超的发问:
问:去年6月6日下午是谁叫你去砸梅洪赌场的?为什么要去砸?
答:
7.对王鑫鑫的发问:
问:你认为你和金闯之间是什么关系?是老乡关系?朋友关系?还是上下级的关系呢?你认为他是你老大吗?
答:
问:砸梅洪赌场是谁叫你去的?
答:
 
8.对周国民的发问:
 
9.对杨欣的发问:
 
三,质证
1.对(讯问笔录)取得的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持异议,但由于各被告人对一些案件事实的供述很不一致,而又在个别问题的供述上,各被告人的表述又高度的雷同,这不免让人感到疑惑。固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上,有必要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不宜轻信笔录中的供述。
四,法庭辩论
1.对起诉书认定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
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2015年7月以来,以金闯为首要分子,周继权为骨干成员,金杰、金超、覃大明、王必超、王鑫鑫、周国明、杨欣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五乡镇区域内,通过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基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辩诉人认为,上述的指控有点言过其实,与目前法庭查明反映出来的事实不符。
首先,我们来看看公诉机关指控的这几项罪名:
一是开设赌场的事实
对这一节犯罪,辩诉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对赌场抽头获利的金额的认定没有确实的证据支持,由于没有相应的帐本可查,且相关被告人对这块获利金额的供述很不一致,在相关证据不能确切的得出结论的情况下,如果要对犯罪金额进行估算认定,辨认人认为,应该根据由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金额进行保守认定,不宜估算过高。
二是寻衅滋事的事实
1.关于殴打史学富、史学伦这节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有异议。
从金闯、周继权、史学富、史学伦等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金闯与史学富本来是朋友关系,之前也没什么过节,这是一个起因本是开个玩笑,后来演化为口角进而上升为打架的事件。事件最终发展的结局是完全超出了被告人金闯最初的意愿的。事情本不打算为而又为之,除了被告人金闯自身对自己情绪控制不当的原因外,也不能否认这当中有被害人史学富的刺激作用,比如:在史学富明知道金闯是在跟他开玩笑的情况下,还拉下脸来,并且用“你要撞就撞死我好了”“你是不是想打我”等刺激对方的语言。要知道,当一个人旁边有朋友在场、并且力量占优的情况下,你不给人家台阶下,弄得别人没面子,在面对年轻气盛的被告人等人来说,是极易激发进一步矛盾的。至于后来周继权朋友“小周”的拿刀砍伤史学富的行为,应该是出乎被告人金闯的意料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完全没有这个必要,金闯跟史学富之前无过节,根本就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而且还是朋友关系,只是因为对方的一些话语一时激怒了他,才殴打了对方,而且当时他们的人数比史学富要多,力量占优,史学富被他们几个人打得基本也没多少的还手之力,这种情况下,对金闯而言,是没有任何必要再拿刀去砍的。而这种情况下,之前与金闯互不相识的“小周”拿刀砍史学富的行为,就是“小周”自己的随意发挥了,不应该算入被告人金闯的主观过错之内。这从事后金闯主动赔偿了史学富12万元就可以看出。
再者,本节事实,自始自终都是针对特定人的殴打,持续时间也很短,根本就谈不了对当时的社会秩序造成多少的混乱,所以,就算要对金闯该节定罪,辩护人认为,也宜定为侵犯人身权利类的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寻衅滋事罪。
2.打砸梅洪赌场的事实
该节事实,从今天法庭查明的情况来看,是周继权为了他自己个人与梅洪的纠纷而叫人砸梅洪赌场的,固公诉机关原来的指控显然是不适当的,不宜认定金闯参与了该节犯罪。
不管是谁叫人打砸了赌场,但有一点可以确定,他们去砸的是赌场,是一个正在从事违法犯罪的地方,虽然“黑吃黑”法律并不认可,但相对于打砸一个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场所而言,它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轻些。
3.打砸孙斌车辆的事实
该节事实,辩护人认为,不属于寻衅滋事,因为寻衅滋事中的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具体随意性的特征,具有侍强凌弱,无是生非的特点。而金闯这些人是在他父亲的棋牌室被砸、他们的老乡被人打伤之后,为了找梅洪报复,路上误认为孙斌的车子是梅洪的车子,而进行打砸,因而他是一种具有具体犯罪指向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故宜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这一节指控上,被告人金闯已经对受害人孙斌进行的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孙斌的谅解。
如上所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从而适用《刑法》第293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没有事实根据了。 
4.聚众斗殴的事实
关于该节指控的事实,从目前查明的情况来看,金闯他们一伙人并没有跟许光阴那一伙打上,没打上的原因呢是没碰上面。没碰上面的原因,公诉机关认为这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就是说是因为客观原因让他们碰不上面。但辩护人认为,这不可能是客观原因。因为,当时双方并不存在客观因素在干扰或阻止他们碰面。事实上,他们如果真心想碰面完全是能碰上的。从各被告人的供述上看,他们开着车子到那个地方兜一圈,没看到对方的人,就回去了,根本都没有仔细的找下,也没有打电话给对方再确认下方位,就开车走了,连车停下来等下都没有。这明眼人就能看出来,他们其实不是真的想约架,也未必想真打,可能只是逞口舌之快,耍耍威风。与其说他们不能,倒不如说他们是不欲。不能是未遂,不欲是中止,他们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当时他们这边也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后果。固,该节事实,辩护人认为,应当按照《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退一步讲,即使不认为是犯罪中止,我认为也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因为他们只是在做聚众斗殴的准备,包括叫上一些人、带上具、开车去约定的地方,这些都不能算是犯罪的着手,既然是斗殴,你说双方连面都还没见上,就说人家已经着手开始斗殴了,有点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我们能看到是,被告人主要的犯罪行为或者说持续时间相对久点的是开设赌场,而其它的所谓的打砸行为都是其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引发的针对他们圈内人的一些纠葛而产生的,我们尚没有发现他们有针对普通的群众进行暴力危害的行为,至于史学富那一节,如前所述,完全是一场不该有的误会,是非常偶然的。
他们有为非,从事一些非法活动,但做恶,我认为不是太明显,他们并没有明显表现出欺压普通群众、滋扰、干涉一般老百姓生产生活的情形。
被告人这些人,他们就是临时聚合了几个没工作的老乡,然后弄个赌场,想混点生活,人员其实并不稳固,层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表现不突出,也没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帮规,组织性特征并不显明,无非也就是一些小打小闹,想在宁波呢讨点生活而已,是成不了什么大气候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这词安在被告人这些人身上,多少有点抬举他们了,显然是被拔高了的。固,公诉机关认为他们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什么的,显然是夸大了他们犯罪行为的影响力,不符合本案所查明的事实。
另外,被告人金闯还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脑供氧不足等多种疾病,不适合长期关押。
最后,辩诉人希望,法庭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实事求是的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检察官的论点:《刑法》第26条第二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辩点:刑法2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人数较多共同犯罪的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但在当前的语境下,恶势力犯罪集团这个定位,无疑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听上去有一种反政治和反人民的味道,固不宜机械简单的将该规定直接套用在对恶势力集团的认定上,否则会造成到处都是恶势力集团的极端认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六,被告人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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