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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是否必须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9-03-27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
某轴承厂与某运输公司的下属单位运机厂(不具备法人资格)存在业务往来,由轴承厂提供轴承给运机厂。截止2000年4月12日,运机厂尚欠轴承厂货款21956元。2001年10月,运机厂改制,组建成某机械公司,并约定原运机厂的债权债务由该机械公司负责。2001年10月18日机械公司给付轴承厂货款6612元。后机械公司在写给轴承厂的回执中注明截止2002年9月10日,结欠轴承厂货款15344元。经多次索款无果,轴承厂便以运输公司与机械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运输公司和机械公司偿还货款。庭审中,双方对拖欠轴承厂货款事实没有争议,但对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执。
法院观点
本案中,运输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发生了债务转移关系并且生效。以从法律关系上看,机械公司已经取代运输公司作为债务人加入到和轴承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运输公司对轴承厂已经没有清偿货款的义务。
律师说法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没有消灭债务,只是将原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它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在部分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的承诺,只要尽到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生效,但是债务转移必须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得对抗债权人。这是因为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的信赖关系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因素之一,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另一方作为交易伙伴,就是出于对其履行能力的信任,如果另一方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和清偿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债务能否得以履行。如果债务人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债务,势必会使债权人承担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所以,从诚信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新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确表示同意债务转移,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通过行为或者表现根据交易习惯判断债权人有同意的意思,该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缄默或者消极的不作为不能视为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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