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和腾退区别是什么?分别应该如何补偿?|村规民约有些是违法的,该怎么办?
拆迁和腾退区别是什么?分别应该如何补偿?
京平律师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拆迁”“腾退”等名词频繁出现,项目名称不同,法律依据也就不同,补偿标准也会有差异。
1、 拆迁
拆迁,依据的是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确立了一条办证(拆迁许可证)、公告、评估、裁决、强拆的思路。现在仅适用于2011年之前就开始拆迁,且拆迁许可证一直续期,到今天也没拆完的项目。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并实施,其实“拆迁”一词就应该退出“法律舞台”了,所以现如今,无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严格来说,都应该叫做“征收”,“拆迁”的叫法,只是方便大家理解罢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 腾退
腾退,严格来说在法律层面是找不到这两个字的。只是某些地方以腾退的名义,让老百姓腾房腾地。腾退的文件主要是由村委会制定,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这个过程中主要遵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相关程序的规定。由此可知,与具有行政强制性的征收拆迁相比,腾退其实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而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村委会与村民,双方协商一致后搬迁的过程,从本质上来看,更像是协议拆迁,所以补偿标准是双方协商确定的。
但在腾退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是否存在“以腾退规避征收程序”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腾退后土地的使用情况也需关注。
村规民约有些是违法的,该怎么办?
京平律师答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村民可不受其约束,同时可以依法申请救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村民认为村规民约违法的,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请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有管辖权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根据该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并不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村规民约违法或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村民应向管辖政府请求履行监督义务,但管辖的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