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期间,8岁儿童张某在姑姑余某的带领下来到某彩票销售处玩。期间,张某向余某提出想用压岁钱购买一张彩票。余某即帮张某在彩票销售处花2元购买了一张彩票,并由张某自己挑选彩票、自己刮奖,没成想竟中了30000元奖。余某遂代替张某领取了扣除税款的24000元奖金。
提问:张某购买彩票获得的24000元奖金应归谁所有?
张某通过姑姑余某帮忙购买彩票,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张某作为未成年人不能购买彩票及兑奖,但其委托的代理人是成年人,能够购买彩票及兑奖。张某用自己的压岁钱购买彩票,且是自己挑选彩票、自己刮奖,故张某购买彩票获得的24000元奖金应归其自己所有。
一、张某与预谋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张某让姑姑余某帮忙购买彩票及兑奖,余某帮助张某购买彩票及兑奖,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余某帮助张某向彩票销售处购买彩票及兑奖领取奖金的行为是行使委托代理权、履行委托代理义务。虽然《彩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彩票销售机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但张某的姑姑余某是成年人,能够购买彩票及兑奖,故其代理张某向彩票销售处购买彩票及兑奖的行为合法有效,奖金不应退还彩票销售处。
二、张某购买彩票获奖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第144条的规定,张某已年满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张某买彩票仅花费2元,该消费行为应当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且张某购买彩票获奖系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张某委托其姑姑余某代为购买彩票、兑奖领取奖金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
三、代理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余某代理张某购买彩票并中奖,其法律后果亦应由委托人张某承受。我国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既然余某购买彩票、兑奖均是在履行张某的委托事务,就不能因为张某不具备购买彩票及兑奖的资格而直接认定余某为彩票购买人及奖金所有人。
四、彩票具有射幸性
购买彩票属于射幸行为,能否中奖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虽然彩票系余某帮助购买,但是购买彩票的钱为张某的压岁钱,彩票的挑选、刮奖均是张某自己所为,故彩票中奖的后果及获利应属张某所有。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对自己因继承、接受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对自己因劳动、经营或者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均享有所有权。张某过年得到的压岁钱、购买彩票获得的奖金24000元均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该财产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但不属于其法定监护人所有。
综上所述,张某购买彩票获得的奖金24000元应归张某所有,并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