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关于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9-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关于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的认定:
成立要件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必须有处分权限。
换言之,承诺者只能承诺处分自己的权益,不能承诺处分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承诺者必须是成年的、精神正常的人。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戏言的承诺、因受强迫、欺骗作出的承诺无效。如假冒妇女的丈夫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也就是说,必须被害人进行了承诺。虽然被害人没有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后显然会承诺的,视为被害人进行了承诺,此为推定的承诺。如为协助被害人救火闯入被害人住宅。
学员问:前面例题中“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被害人承诺成立。
但是根据“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承诺必须处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由于例题背景为黑社会成员,如果不接受断指的处罚可能会有更严重的后果,某种程度上来看承诺者很有可能是受到威胁不得不做出承诺,其实是违反本人的真实意志的,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认定被害人承诺成立呢?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这里您考虑的有点多,题目中说的是在其同意之下,我们做题时就不要考虑受到威胁,这点从题目中是得不到结论的,在黑社会中也有很多人是自愿的啊,这样说来就太宽泛了,所以不要考虑题目中没有包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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