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继子女之间是否可以结婚和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回到国内是否可以举报
一、法律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
收养人(养父母)和被收养人(养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是一样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
我国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第23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能否结婚,但从立法本意看是禁止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结婚的,其目的是防止有人利用法律漏洞解除收养关系达到结婚的目的。虽然结婚登记所需要的证件为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如果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的父母子女,其户籍不在一处的也能够登记成功,但婚姻本身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立法本意而成为无效婚姻。
二、法律禁止继父母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结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子女之间是法律拟制直系血系,法律禁止他们结婚。
1、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受继父母的教育,从法律上讲他们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父母子女,因此即使继父母离婚,继父母子女之间也不能结婚。
2、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父母结婚时,继子女都已经成年,或继父母结婚时,子女虽然未成年,但继子女由另一方父母抚养或者(外)祖父母抚养长大,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可以结婚。
从传统伦理角度讲不应当结婚,但媳妇和儿子离婚后,所有的姻亲关系已经解除,和公公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关系,法律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结婚,只能说从立法本意和伦理角度看不宜结婚。
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受刑罚处罚,回国后是否需要依照我国刑法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适用刑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程度、外国法院量刑是否适当、被害人或其家属有无谅解等因素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获取的境外证据,可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回国后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追责必要性以及如何适用刑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程度、外国法院量刑是否适当、被害人或其家属有无谅解等因素进行判断。
根据《刑法》属人管辖的规定,中国公民在外国犯罪的(触犯我国刑法),应当追究责任,但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在国外受到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外国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