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9-03-25    作者:单秋伟律师
事故维权理赔 2019-02-14 10:51:19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1.上述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一般性原则,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调整。
2.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3.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的,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对免赔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